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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沔商总会章程

日期:2023年09月06日来源:仙桃沔商总会

仙桃市沔商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仙桃市沔商总会。英文译名:All-Xiantao Mian Businessmen Federation(简称:AXMB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仙桃市沔商总会是由国内外沔商自愿组成的世界性、联合性、经济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承商会优良传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汇聚沔商力量,弘扬沔商精神,打造沔商品牌,加强沔商合作,共襄仙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仙桃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仙桃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仙桃市沔州大道特1号,市政府主体大楼417室。

 

第二章 活动(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鼓励、监督会员自觉遵守政府法令,提倡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调查研究会员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会员和政府之间协商对话的桥梁和纽带;

(三)吸引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来仙桃投资发展,充分发挥仙桃市沔商总会在经济、技术交流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行业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为仙桃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等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加强会员及其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会员及其企业间生产、经营、技术、信息等交流,开展各种咨询、培训活动,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献策;

(五)促进会员与各类企业地区之间的业务合作,帮助会员开拓业务、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

(六)协助会员企业同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承揽各种业务;

(七)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和相互服务,增进会员间的友好往来;

(八)积极组织会员贯彻实施有关部门和工商联各个时期的工作要求;

(九)出版和协助发行仙桃籍商人相关刊物,编辑杂志。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仙桃市内外依法注册登记的沔商控股企业;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热心本会活动;

(五)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六)仙桃市工商业联合会为单位会员;

(七)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港澳台及海外的仙桃商会组织或筹备组,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会工作,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足额的会费;

(五)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基金;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及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条件不允许组织现场会议的情况下,经会长同意,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2/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会议进行议事,条件不允许组织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及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及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及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执行秘书长1名,协助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9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长、监事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但不得兼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与上述人有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举手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会费中列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在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手续完成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会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525日沔商总会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仙桃市沔商总会理事会。

第五十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